【商务局】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 细则

   2016-03-10 3330
核心提示: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11号)文件,实施《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是指对省内依法开展网
      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11号)文件,实施《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是指对省内依法开展网上营销、推广及关联业务等网络商务活动的企业进行备案、服务和管理的总称。

第三条 全省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平台类、应用类、服务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有多种业务的,依其主要业务归类。

(一)平台类电子商务企业。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企业。其自身不直接开展网上交易,而是作为第三方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专业的基本服务和增值服务。简称PT。

(二)应用类电子商务企业。指应用电子商务开展网络营销、推广等业务的传统企业。简称YY。

(三)服务类电子商务企业。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服务内容包括网络营销策划、技术支撑、物流配送以及信息发布、网站设计、摄影拍照、在线支付、数据储存、金融支持、在线客服及售后保障等专业服务。简称FW。

对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备案按照以上分类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备案采取自愿申请,即时受理,集中评定方式。

第五条 申请认定备案的电子商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并开展电子商务及关联业务的法人单位;

(二)有开展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必需的办公、经营场所以及设备、资金、团队等;

(三)有电子商务应用业绩,诚信守法经营;

(四)按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完整有效。

第六条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备案程序:

(一)申请。申请认定备案的企业登录河南省商务厅网站(http://www.hncom.gov.cn)或其他指定网站,下载《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将纸质材料(一份,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档一并报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受理。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对申请表中企业证件号码等内容,通过后(纸质材料上加盖公章)报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复核后报省商务厅。省直管县(市)初审后直报省商务厅。各级受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本级是否同意认定备案的决定,并为企业查询认定备案情况提供方便。 

(三)审定。省商务厅审核通过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公告认定备案结果,颁发“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证书”。

第七条 全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备案采用统一编号。具体表示方法为“豫DS认字+所在地(省辖市、直管县市)编号+分类简称+认定年月+序号”。企业所在地编号为:

(一)省辖市按机动车牌号编号。如郑州市编号为A,开封市编号为B。

(二)省直管县(市)用县(市)名称汉语拼音首个字母表示。如巩义市编号为GY,兰考县编号为LK。

编号举例:豫DS认字A-PT201501-1,意为:郑州市某一家平台类电子商务企业于2015年1月通过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序号为1。

第八条 认定备案结果自证书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相关单位应在期满前60天内提出复审申请,通过后认定有效期延长3年。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原认定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备案结果和证书是对企业从事网上营销、推广及关联业务等网络商务活动信息的备案证明。

第十条 已通过认定备案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其组织机构、经营业务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名称、法人代表、主要业务变更等),应在变化后一个月内向受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符合条件的,经确认和公示后重新核发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未提出变更申请或变更后不符合认定备案条件的,其原认定证书届时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工作。省辖市、直管县(市)及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负责所辖地区电子商务认定工作的组织落实。有关行业协会配合做好工作,为会员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已认定备案的电子商务企业应在其官网和经营网站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开其认定备案编号,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应当按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商务统计、信用监测和依法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库,相关认定备案信息资料统一纳入信息库。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认定备案结果和信息库记录,对通过认定备案的电子商务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对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应尽义务的,择优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认定备案信息在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共享,按有关规定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已认定备案的电子商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或公告,或按程序取消其认定备案。

(一)在申请认定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侵权、售假、严重损害网络消费者和客户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信息、不接受依法监管的;

(四)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

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被取消认定备案的企业,其认定备案证书自动失效,受理单位2年内不再接受其重新认定备案申请。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参与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认真负责,热情服务,公正守纪,并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将申请企业属于合法商业机密的信息用于法规禁止的对象和场合。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20日起施行。
   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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