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惠企政策摘要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文件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6 号,以下简称“76 号公告”) 的规定,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关键资料和程序: 1.年度纳税申报前进行优惠备案并准备好留存备查资料; 2.填写并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3.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附表及栏次。
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
一、补助条件
(一)企业建有研发经费预算管理制度,进行过上年度研发投入预算备案。研发经费投入预算(也称“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为保证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通过一定程序提前安排专门用于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二)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享受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三)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四)企业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五)近三年至少拥有1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六)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记入“信用中国(河南)”黑名单。
二、补助标准
企业研发费用依据为已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上年度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
(一)补助比例
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5%。
非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补助额度按存量补助和增量补助分别测算。将2017年度以来已享受财政补助的研发费用最大值作为基数,基数内的研发费用继续享受存量补助,补助标准: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5%;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3%。超基数部分给予增量补助,补助标准: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2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10%。
此外,本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实际补助额度将结合上一年度税务核查等过程中企业研发费用调整情况进行调整,补助金额四舍五入精确到万元,对最终核算的补助额度低于1万元的企业不再补助。
(二)补助限额
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不同类型企业采用最高限额管理,最高限额不累加,具体为: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一般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2.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建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3.对省瞪羚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300万元。
4.对省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400万元。
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单位:1.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在豫企业;2.在豫实施技术转移化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巳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
(二)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
1.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时间为当年的、资金到账时间应为当年1月1日-该年12月31日的技术合同;2.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时间为上一年的、资金到账间应为上一年的9月1日一该年12月31日的技术合同。
二、补助标准
(一)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类补助(技术吸纳类补助)。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省财政按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规定的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类补助(技术输出类补助)。对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财政按本通知“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规定的技术合同成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科技金融“科技贷”
设立科技信贷准备金,通过补偿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后所发生的损失,引导商业银行降低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实物资产抵质押要求,主要利用自主知识产权、股权等无形资产以非变现质押方式给予贷款支持,着重解决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合作银行为已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内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其实物资产抵质押不高于贷款金额的30%,贷款利息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息1.3倍的业务(以下简称“科技贷”业务)。省科技信贷准备金,对合作银行开展的“科技贷”业务发生的实际损失给予不超过60%的损失补偿,其中为销售收入2000万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货款的,按60%进行损失补偿;为销收入2000-5000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按50%进行失补偿;为销售收入5000万亿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按40%进行损失补偿:为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按30%进行损失补,单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河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同时符合认定条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有关规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重点领域和技术需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从事科研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行备案制度,经备案的省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
固始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有关规定
根据固政文(2020)181号相关规定
1.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自2020年起,对上年度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对上年度销售收入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上年度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对上年度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管理规范、资料完备、研发投入和核心知识产权基本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规定标准的成熟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含省级)以上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批的省级科技“雏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获批的省级“独角兽”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支持力度。对于获得省级企业研发财政补助的项目,县级财政设立专项给予1:1配套补助。
4.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
5.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强企备案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涉外授权专利给予发明人每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当年度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发明人,每项奖励0.5万元。
6.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7.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的种子资金按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积极发展“星创天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9.加快发展各类科技园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特色产业)基地、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河南省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基地等创新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10.鼓励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在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优秀企业和团队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在河南省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优秀企业和团队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在信阳市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优秀企业和团队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11.加大科技成果激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含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分别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在本县内备案登记技术交易合同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予以奖励。
12.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以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协同创新。对牵头组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13.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县转化应用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按照省财政支持资金的5%—1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等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4.支持培育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在本县内新建立并获得认定的省级教授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