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固始县委固始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我县工业发展的意见

   2018-06-02 650
核心提示:中共固始县委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县工业发展的意见  (2018年6月1日)为加快我县工业化进程,激发实体经济活力,推动我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跨越赶超,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1.规范项目
 
中共固始县委固始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我县工业发展的意见
  (2018年6月1日)
为加快我县工业化进程,激发实体经济活力,推动我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跨越赶超,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规范项目收费。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每年将更新后的县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目录清单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依托县级企业服务热线受理企业举报,对违规收费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由监察部门从严查处(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物价局、工信委、监察局)。工业企业用地范围内的厂房及生产性配套用房(工业地产项目除外),不纳入人防易地建设费用征收范围(责任单位:县人防办)。固始县产业集聚区和史河湾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符合产业规划的各类生产性工业企业项目(包含厂房、办公用房、研发中心、仓库、宿舍及相关配套设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统一按15元/平方米核收(工业地产项目除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财政局)。对与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规划核面、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施检测、职业卫生评价、安全评价等涉企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引导其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大幅降低收费标准,为工业企业提供优质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环保局、物价局、卫计委、安监局、消防大队等)。
2.降低用电成本。对工业企业用地范围内非商用且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办公楼、内部职工食堂、倒班用房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发改委)。积极筹建售电公司,组织符合政策条件且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的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加快实现集聚发展企业“打捆”进行电力直接交易(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发改委、供电公司、县产业集聚区、史河湾产业集聚区、各乡镇、办事处)。鼓励产业集聚区、各乡镇(办事处)对符合能耗标准的重点先进制造业企业给予适当电费补贴(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产业集聚区、史河湾产业集聚区、各乡镇、办事处)。争取国家、省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工业企业在降低用电成本方面的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工信委)。对企业自建双回路和双电源供电的,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3.降低用地成本。工业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前景较好、经营确有困难的(不局限于企业年报利润亏损),经企业申报,企业所在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初审,财政、工信、地税等部门复审后,由受益地财政按其缴纳部分的50%计算予以安排相应资金扶持,最长年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信委、地税局、县产业集聚区、史河湾产业集聚区、各乡镇、办事处)。通过招商引资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县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固政文〔2017〕220号)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产业集聚区、史河湾产业集聚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不包括工业地产)。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差别化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工信委、国税局、地税局、住建局、县产业集聚区、史河湾产业集聚区、各乡镇、办事处等)。租赁期满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税收、就业等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建立土地收储制度,每年列出土地收储计划,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为产业集聚区、各乡镇(办事处)发展工业留足空间(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产业集聚区、史河湾产业集聚区、各乡镇、办事处)。
4.降低用工成本。全面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单位缴费费率由1%降至0.7%。每年组织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企业到人才集中城市开展专项引才活动,每年要举办2场以上大型用工招聘会,协助企业赴技术人才丰富地区开展定点招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产业集聚区、史河湾产业集聚区、各乡镇、办事处)。
5.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服务,切实降低企业成本,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县物价局、县政府金融办、县银监办)。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要求,财政部门应公开竞争性选择存款银行单位,在选择时,要把银行对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支持情况作为重要考核评价指标。建立银行恶意抽逃贷款和财政存款挂钩的联动机制,对银行向工业企业已承诺续贷、企业满足先还后贷条件下而不实际续贷等恶意抽贷、压贷行为,一经查实,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转出不少于两倍于抽贷额的财政性存款(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产业集聚区、史河湾产业集聚区)。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脱虚向实,加大工业企业信贷投放的力度,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额度,在我县已设立的金融机构,贷款余额达不到存款余额60%的,每年应提升3—5个百分点。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成本,由县政府金融办协调各驻固始金融机构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实施考核奖惩(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我县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拓等资金支持。支持政府投融资公司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成长性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传统支柱产业发展。设立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县财政出资1亿元,工业企业自愿出资,出资比例为年度最高一笔贷款10%,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整合并筹集资金,由县政府金融办统筹协调管理,封闭运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解决工业企业续贷成本过高问题(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审计局)。用好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及采用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商标权、订单等质押贷款,给予风险分担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信委)。取消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顾问、咨询等收费项目,适时组织开展银行收费专项检查,对有企业举报并经查实或银监部门检查中发现有此情况的,按规定处罚(责任单位:县银监办)。建立银企政对接例会制度,金融机构、企业、县直部门设立信贷对接员、手续办理员、政策服务员,做好金融产品、企业产品、部门服务对接,金融机构要主动跟踪工业项目投资和工业企业生产运营,及时解决工业项目建设和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贷款需求问题(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县工信委、县产业集聚区、史河湾产业集聚区等)。
6.降低物流及仓储成本。加快全县物流园区规划建设,提高物流标准化水平,推进物流企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及智能化物流升级改造。建设全县物流信息化平台,探索借助大数据建立全县物流数字港,加大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的信息对接。对新建物流标准仓储及配送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邮政公司)。积极推广甩挂运输,开展公水、铁水等多式联运方式,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将全县工业企业禁区通行证指标数量在原基础上翻一番,缓解工业产品和生产资料进出城区难的问题(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7.降低税收及水、电、燃气成本。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优惠政策上门宣传、辅导力度,落实“营改增”等结构性减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杜绝“征收过头税”“提前征收税款”等现象(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地税局)。在符合单位产值节水标准前提下,据实调整生产用水计划指标,避免征收企业单位生产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的,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责任单位:县物价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供电公司等)。
二、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8.支持企业“走出去”。大力引进出口导向型生产企业、出口龙头企业,鼓励企业“走出去”。推动“走出去”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对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发布、项目对接、投资环境、法律法规、风险预警等综合信息服务。引导产业链上企业构建“走出去”产业联盟,引导企业抱团出海,涉外部门要提供相应的协调与服务。(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政府外侨办、工信委、财政局、县产业集聚区、史河湾产业集聚区、有关乡镇、办事处)。对当年进出口额度较大的企业,依据增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设立国际营销网络,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在费用上给予补贴支持。对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工商局、财政局、科技局)。
9.鼓励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我县节能环保产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信委、科技局、环保局、发改委、质监局)。
三、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10.大力培育新兴产业。采取预算安排、预算追加、资金整合、资本投入等方式筹措专项资金,以“奖、补、购、投、池、市”等方式,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支持企业对标、贯标,推动智能制造、新材料、互联网+、小微两创、大数据等新兴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县工信委、财政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获批的省级独立研发机构,县财政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批的企业内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双创基地等),县财政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现有企业研发机构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按照不低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投资10%的比例,给予财政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
11.全力支持龙头企业。按照“抓大”的思路,从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300万元以上或行业龙头企业中筛选10家左右,点对点帮扶,针对企业的个性化需求,实施“一企一策”。对每年产值、税收分别排前十位的工业企业,县委、县政府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
12.扶植提升高成长性企业。按照“提中、帮小、育微”的思路,在全县筛选增长速度快的优势企业,“一业一策”重点扶植提升。实施企业“倍增计划”,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在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选取10家试点单位,按行业提供定制化政策支持,力争通过3年努力,推动试点企业实现规模与效益倍增。(责任单位:县工信委、财政局、县产业集聚区、史河湾产业集聚区)。
13.强化工业招商。对重大工业项目(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优先供应土地,并在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投入产出约定、确定土地退出机制与未达产达效履约补偿机制后,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国家确定的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执行。入驻产业聚集区内项目,享受县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固政文〔2017〕220号)优惠政策。各乡镇(办事处)招商入驻产业聚集区的工业项目,产值、税收计入乡镇(办事处)(责任单位:县国土局、住建局、县产业集聚区、史河湾产业集聚区、各乡镇、办事处)。
14.鼓励引进企业总部。对新迁入我县的企业总部,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试行)》(固政文〔2016〕91号)及县政府相关补充文件落实兑现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人社局等)。
15.开展企业成长促进行动。推动一批个体工商户新转为小微企业、一批小微企业新升为规模以上企业,新晋一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企业2万元、所在地3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工信委、工商局、统计局、财政局)。鼓励企业新晋为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公司,落实兑现上市企业享受县政府《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固政文〔2016〕324号)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
四、加大人才培育力度
16.重视高管人才。对进入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收额居前10位的企业,如当年工业增加值与税收增长均高于全县GDP增速,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由每家企业推荐,不超过6名,下同)按照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的50%予以计算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实缴税金县级分成部分的10%,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地税局、统计局)。
17.引育创新创业人才。重点引进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并进行资助和奖励(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工信委、财政局、科技局、人社局)。
五、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
18.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转型发展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统筹协调全县工业项目建设。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配足配强工业干部队伍,强化工业项目考评和奖惩。乡镇(办事处)要分别成立工业领导小组,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班子成员都要联系重点企业、重点工业建设项目,帮助解决生产、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工信委及相关单位)。
19.优化项目审批。全面实行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合并部门内部审批环节,实行部门之间并联审查,规范中介服务管理,严禁投资项目审批“体外循环”,确保一次性告知到位、一窗受理、一站办结。探索建立“零土地”审批机制,健全审批监管机制,加强审批检查考核(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编办、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等)。落实企业首席服务员制度,推广审批代办制,列入省市县重点项目的实施专班专办(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发改委、县产业集聚区、史河湾产业集聚区、各乡镇、办事处)。对完成土地摘牌与总图审批的工业项目,允许规划放线,提前开展场地平面和竖向整理工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产业集聚区、史河湾产业集聚区、各乡镇、办事处)。
20.加强落实监督。责任单位中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单位要根据职能职责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应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流程、责任科室、责任人和服务联系电话,并公开发布。由县委办公室牵头,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及发改、工信、财政、审计、监察、统计等部门,每半年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受理和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统计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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