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号:国发〔2014〕52号
政策主要内容:1.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2.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符合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4.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省工信委中小企业服务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青 0371—65509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