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5〕99号
政策主要内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年12月31日前,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注:有关内容需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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